秘书工作程序

  • 如何进行专项查办件的督查工作

    专项查办件的督促检查,简称“专项查办”,是对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的督查。领导交办的事项虽然是具体事情,但一般事关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必须办好。做好专项查办件的督查,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一、呈批立项

    1.立项

    领导批示要求查办的事项,直接列为领导批示查办件;议案或提案要求办理的事项,列为议案与提案查办件;从新闻媒体或其他有关材料中选择的问题,报请领导审批后,列为自主查办件。

    2.拟办

    立项之后,应提出拟办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提出预查内容和事项的要点;提出具体办理形式,是转办,协办还是秘书部门自办;提出交办方式,是发函还是电话通知,还是直接交办,还是要来人面谈;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责任目标。拟办意见提出后,应送有关领导决定。

    3.登记

    查办事项应编号登记,记录下查办内容、领导批示、承办单位、来文单位、办理时限和要求、发文时间和顺序编号等。如有上级机关转来的查办件,应注明交办单位、交办时间等。

    4.通知

    查办事项登记之后,应通过发函的方式通知承办单位。通知时,应附上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原件由交办单位留存备查。如果查办件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时,应明确一个主办单位,抄送有关单位,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承办落实。

    二、督办落实

    查办通知发出后,应跟踪催办,掌握进度:

    1.电话询问承办单位是否收到通知,如何处理,做好电话记录;

    2.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明确延长时间;

    3.对超过办结时间,已经催促仍未报办理结果的,可发催报通知单,如仍未报结果,可派人到承办单位和部门当面催办或逾期未结警告卡催办,直至通报批评;

    4.根据需要,向下级单位和部门通报专项查办事项的办结结果。

    三、报告结果

    专项查办办结之后,承办者应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书面报告。由主办单位正式行文报告,采取专题报告形式,一文一事,一般不超过2000字。

    四、审核把关

    督查部门收到查结报告后,应进行审核,看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承办单位重新查报或秘书回访核实;符合要求的,报原批办领导审阅;若领导无意见可结案,如有新批示,应继续办理。

    五、立卷归档

    督查项目结项以后,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电话记录等正文和底稿,要妥善保存,立卷归档。

  • 发布日期:2018-08-24 浏览: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