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数字时代,平台已事实上行使着具有社会强制性的数字权力,数字权力一旦被滥用会直接侵害各类法益,需要法律对之进行有效约束。然而,既有“强化中端、忽视两侧”的模式不利于全面规制数字权力,应立足整体法秩序视角,以中端规制为基础,发挥前端规制的预防作用和后端规制的保障作用,实现对数字权力的协同规制。一方面,发挥平台企业自我规制功能以塑造前端风险预防机制,要求平台企业对内加强管理机制建设,对外承担风险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发挥刑法谨慎规制的功能以形塑后端保障机制,重新解释刑法规制平台滥用数字权力的直接侵害行为;以“红旗规则”和“避风港规则”为方向,规制平台滥用数字权力的间接帮助行为。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