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德性”以及“人性”的重新阐释,亚当·斯密颠覆了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命题,将“人是城邦的动物”改造为“人是社会的动物”。启蒙精神为斯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他试图用一种情感主义的人性论和道德哲学来重构整个自然法理学体系,为其提供一个世俗化的理论基础,为国家行为、为立法者提供理论指引。“社会”是斯密整个学说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只有理解了“社会”与其自然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才能深入理解其政治经济学甚至国家理论的真正意涵。本文所要阐述的,正是“社会”对其自然法理学的意义及其因而呈现出来的结构和特点。
康子兴. 社会秩序的护卫者 ——亚当·斯密论“正义”与“自然法理学”[J]. 社会杂志, 2012, 32(6): 1-24.
KANG Zixing. The Guardian of Societal Order: Adam Smith’s Discourse on Justice and Natural Jurisprudence[J].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 2012, 32(6):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