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回应了尹海洁等两位作者对笔者的批评,并再次质疑了证伪主义在社会科学中的适用性。本文指出,由于“迪昂奎因”命题的存在以及社会科学命题的或然性,简单证伪并不可能;而波普尔和尹文所谓的复杂证伪则不可取,因为这种证伪本质上基于归纳法,相对于证实并无优越性和简便性,因而也就失去了波普尔立论的根基。同时,社会科学的统计检验自有其意义,并不需要冠以“证伪”的名号;而“可证伪性”即使存在,但在定量研究中既缺乏操作性,又完全被涵盖于 “解释力”这个概念之中。基于以上理由,“可证伪性”不具备成为社会科学和非科学的划界标准的意义,证伪主义不是社会科学赖以立基的逻辑基础。本文还延伸讨论了证伪、限界条件和发展社会科学经验研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