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不过在实践中法官的审理逻辑更复杂。以我国西南地区的基层环境侵权案件为例,我国的基层法院一方面按照法律程序对环境侵权案件进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判中“坚持服务大局”,因此,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做文章”是一项不得已的实践策略。自由心证制度起源于17世纪英国的普通法法院,以新教革命之后“良心必须是自己形成的”原则为伦理动机。自由心证原则在当代中国的命运如何,不仅取决于法治的顶层设计是否完善,还取决于中国社会能否实现“生活之道的伦理理性化”。